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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评估企业共享:不一样土地资源评估税收法律差别大!

作者:点击:344 发布时间:2022-05-23

       呼和浩特评估企业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环节中,常常会碰到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土地使用权证”栏次填写额度与房地产税申请的计税基础差别额稍大的风险分析。土地资源评估增值一部分未记入房产原值,是造成这一风险分析发生的首要因素之一。企业必须留意的是,不一样状况下的土地资源评估增值,业务流程实质不一样,财务会计解决不一样,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处置也迥然不同。真正案例分析:

甲企业原为下属科研单位,A土地为划拨土地。2007年12月,甲企业获得A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纳土地出让693.6万余元。A土地的土地用途与此同时变为转让土地资源。自此,甲企业对该土地各自实现了三次使用价值评估:2012年6月,甲企业改革为公司化企业(国有制全资子公司),改革时,该土地资源评估增值524.9万余元,评估增值后土地资源使用价值为1218.5万余元;2016年1月,甲企业为了更好地股权融资,再度对该土地资源开展使用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437.3万余元,评估增值218.8万元;2017年6月,甲企业发售,次公开发行(IPO)时对该土地资源开展使用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562.7万余元,评估增值125.4万元。

       因为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中“土地使用权证”栏次填写额度,与企业申请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中间出现差别,且差异额偏大,企业接到风险分析。税收工作人员在查验后发觉,甲企业在前2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后,均未开展帐务和税收解决,而在第三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后,依照调增后的使用价值,在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土地使用权证”栏次开展了填写,但在预估交纳房地产税时,仍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具体交纳的土地出让记入房产原值,确定了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

       前2次评估增值无需纳税调整:甲企业前2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未提升无形中资产的帐面价值,也无需将土地资源评估增值一部分记入房产原值交纳房地产税,其帐务和税收解决,均合乎有关要求。

       实际看来,甲企业于2012年6月改革为国有制公司化企业,改革前后左右公司股东沒有转变,财产权利属都没有转变,依照《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示〔2017〕34号,下称“34号公示”)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企业或是国有制全资子公司,归属于“企业产生别的法律法规方式简易更改”的情况,改革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记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资产的计税依据,按其原来计税依据明确;资产增值一部分的折旧率或是摊销费,不可在抵扣。先前产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并未开展企业所得税解决的,可按照34号公示实行。由此,甲企业本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524.9万余元,不容易对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造成危害,企业无需开展纳税调整。

       2016年1月,甲企业因股权融资必须对农田开展使用价值评估呼和浩特评估公司电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类资产,包含固定不动资产、微生物资产、无形中资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企业拥有资产期内资产增值或是资产减值,除国务院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要求可以确定盈利和亏损外,不可调节该资产的计税依据。

       由此,甲企业该无形中资产可抵扣的摊销费额,为以历史成本为根据记提的摊销费额。假如完成了相对的财务会计解决,提升了无形中资产的帐面价值,并依照调节后的无形中资产帐面价值记提摊销费,就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开展纳税调整。假如甲企业对土地资源的评估增值一部分未作财务会计解决,也不涉及到一切财务风险。这时,企业沒有获得实际工资,评估增值一部分不视作收益,也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因而,本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218.8万余元都不对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造成危害。

       问题出在第三次评估增值:甲企业往往接到风险分析,主要是因为第三次土地资源评估增值时,税收解决不合规管理。

       2017年6月,甲企业改革为发售有限责任公司。发售前后左右,企业公司股东和资产所有权产生变化,本质上造成了买卖个人行为。企业所得税层面,甲企业应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税务〔2015〕65号)的要求,对土地资源评估增值一部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缴进库,做为我国项目投资立即转赠该企业国有制注册资本,但得到现钱以及他非股权溢价增资一部分,应按照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经确定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使用价值进账,并按相关要求计提折旧或摊销费,在预估应纳税额时容许扣减。换句话说,甲企业以评估后使用价值1562.7万余元为基本,填写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记提无形中资产摊销费额,并在当初企业所得税抵扣,相对应税收解决没有问题。

       但在房地产税层面,甲企业仍以2012年获得土地资源时缴纳的土地出让为基本,测算交纳房地产税,很有可能为自己产生财务风险。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5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要求,对依照房产原值记税的房屋,无论是不是记述在会计凭证固定不动资产学科中,均应根据房子原值测算交纳房地产税。房子原值应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开展计算。对经营者未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算并记述的,应按照规定给予调节或再次评估。在其中,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土地价格,包含为获得土地所有权缴纳的工程款、开发设计土地资源产生的成本等。

       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呼和浩特评估企业谁家好,企业的各类资产理应按获得时的计划成本计费,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另有明文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可自主调节其帐面价值。企业合拼、公司分立、股份重新组合、接纳资产项目投资等状况,归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另有要求情况。由此,企业应将A土地的帐面价值调节为评估增值后的1562.7万余元,并借此为计税基础,测算交纳房地产税。甲企业对房产原值开展了调增,并补交了相对应房地产税。